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2088號
KSDV,102,補,2088,2013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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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2088號
原   告 洪堯山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德水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
  開事項㈠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請就後開事
  項㈡併予補正
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,500,000 元,應繳裁
  判費75,2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  繳74,750元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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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