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83號
原 告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志文
原告與被告駱稑豐間返還代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127,22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2,1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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