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999號
KSDV,102,補,1999,2013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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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999號
原   告 徐素蓮
原告與被告高天龍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25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3,2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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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