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94號
原 告 尚煇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邵華銘
原告與被告証堡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,772,90
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,222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楊宗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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