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991號
KSDV,102,補,1991,2013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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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991號
原   告 淩陽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浚瑋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
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
  訴。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。
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13,360 元,應繳裁判
  費6,7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  6,220 元。
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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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淩陽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