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945號
KSDV,102,補,1945,2013120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945號
原   告 孫吉群
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
被   告 孫慶祥
      孫木龍
      孫能
      孫水永
      孫郭網壽
      孫興忠
      孫登滿
      孫黃雪珠
      王健傳
      孫木麟
      孫木章
      孫銘麟
      孫英顯
      孫士敏
      孫港山
      孫憲達
      孫怡嫣
      李金珍
      孫莊玉花
      孫在發
      孫蔡綉絹
      蔡金保
      蔡金水
      孫敏展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請求分割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,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004,189 元【計算式:(面積)2,44
1 ㎡×7,800 元/ ㎡(公告土地現值)×60/570(原告權利範圍
)=2,004,189 元,小數點以下,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0,8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