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45號
原 告 孫吉群
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
被 告 孫慶祥
孫木龍
孫能
孫水永
孫郭網壽
孫興忠
孫登滿
孫黃雪珠
王健傳
孫木麟
孫木章
孫銘麟
孫英顯
孫士敏
孫港山
孫憲達
孫怡嫣
李金珍
孫莊玉花
孫在發
孫蔡綉絹
蔡金保
蔡金水
孫敏展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
告請求分割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號土地,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004,189 元【計算式:(面積)2,44
1 ㎡×7,800 元/ ㎡(公告土地現值)×60/570(原告權利範圍
)=2,004,189 元,小數點以下,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0,8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