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2年度,1919號
KSDV,102,補,1919,2013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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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補字第1919號
原   告 沈榮俊
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
被   告 鄭敏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按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辦理其所有慶璋當鋪營業執照負責
人之變更登記,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之主張,兩造就該
當鋪所成立之權利買賣價金為新台幣(下同)2,800,000 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8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7
2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,000 元,應再補繳25,72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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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