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95號上 訴 人 張顯達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複 代理人 王定崗 被 上訴人 邱廖鳳嬌 邱俊偉 邱淑婷 邱思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複 代理人 江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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