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移調字,102年度,83號
KSDV,102,移調,83,201312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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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 解 筆 錄
  聲 請 人 康智翔
  代 理 人 邱悅
  聲 請 人 康力方
  代 理 人 康蔡慧品
  相 對 人 謝尚穎
  代 理 人 史乃文律師
        邱柏榕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移調字第83號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
102 年12月3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
如下:
  法   官 呂明燕
  書 記 官 李柏親
  調解委員  莊廷鐘
到庭調解關係人:
  聲 請 人 康智翔     到
  代 理 人 邱悅      到
  聲 請 人 康力方    未到
  代 理 人 康蔡慧品    到
  相 對 人 謝尚穎     到
  代 理 人 史乃文律師   到
        邱柏榕律師  未到
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:
兩造:
  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。
調解委員
   勸諭兩造讓步,經兩造同意,酌定調解條款,調解條款如
   下:
   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康智翔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(不
     含已給付之強制險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
     ,但含責任險),給付方式為:於民國一○三年三月
     十七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康智翔高雄英德街郵
     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。
   二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康力方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,
     給付方式為:於民國一○三年三月十七日前以匯款方
     式匯入康智翔高雄英德街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
     戶。
   三、聲請人除日後產生之相關費用得依強制險之相關規定
     申請出險外,其餘請求均拋棄。
   四、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。
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:
       調解委員:莊廷鐘
       聲請人:康智翔
       聲請人代理人:邱悅
       聲請人代理人:康蔡慧品
       相對人:謝尚穎
       相對人代理人:史乃文律師
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柏親
           法 官 呂明燕
以上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柏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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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