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 解 筆 錄
聲 請 人 康智翔
代 理 人 邱悅
聲 請 人 康力方
代 理 人 康蔡慧品
相 對 人 謝尚穎
代 理 人 史乃文律師
邱柏榕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移調字第83號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
102 年12月3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
如下:
法 官 呂明燕
書 記 官 李柏親
調解委員 莊廷鐘
到庭調解關係人:
聲 請 人 康智翔 到
代 理 人 邱悅 到
聲 請 人 康力方 未到
代 理 人 康蔡慧品 到
相 對 人 謝尚穎 到
代 理 人 史乃文律師 到
邱柏榕律師 未到
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:
兩造:
各自陳述訟爭要點。
調解委員 :
勸諭兩造讓步,經兩造同意,酌定調解條款,調解條款如
下:
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康智翔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(不
含已給付之強制險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
,但含責任險),給付方式為:於民國一○三年三月
十七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康智翔高雄英德街郵
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。
二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康力方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元,
給付方式為:於民國一○三年三月十七日前以匯款方
式匯入康智翔高雄英德街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
戶。
三、聲請人除日後產生之相關費用得依強制險之相關規定
申請出險外,其餘請求均拋棄。
四、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。
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:
調解委員:莊廷鐘
聲請人:康智翔
聲請人代理人:邱悅
聲請人代理人:康蔡慧品
相對人:謝尚穎
相對人代理人:史乃文律師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
書記官 李柏親
法 官 呂明燕
以上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柏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