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2年度,341號
KSDV,102,消債更,341,201312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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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
聲 請 人 趙子淯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千元;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 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復為同條第3 項所明定。二、經查: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,本院 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,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1,500元,該裁定業 於102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等情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(見本院卷第49頁)。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述費用 ,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50頁、第58頁 ),復經本院於102年12月10日函請聲請人於102年12月18日 上午10時30分到場陳述意見,聲請人並未到場,有調查筆錄 在卷可憑。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,且經本院命補 正而未補正,依上說明,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梁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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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