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42號
聲 請 人 陳福財
即財團法人高雄市大社區青雲宮董事長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大社區青雲宮捐助章程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高雄市大社區青雲宮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「修定後條文」欄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財團法人高雄市大社區青雲宮為因應業務需 要,經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7 條(詳如附表所 示),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,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故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,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,並無意思機關,法律乃賦予法院一 定之補充處分權,此項補充處分權,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 內為之,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大社區青雲宮之現任董事長 ,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,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,向 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變更處分,乃屬合法。又聲請人主 張業經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等情,亦據其提出民國 102 年11月7 日董監事臨時會議紀錄、章程修定條文對照表 等為證,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,係 關於董監事及信徒代表任期等之修正,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 法,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,與民法有 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,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, 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