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2年度,621號
KSDV,102,司拍,621,2013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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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拍字第621號
聲 請 人 洪久惠
相 對 人 謝櫻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櫻芳(原名:謝櫻花)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○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
  記謄本到院供辦。
二、相對人謝櫻芳(原名:謝櫻花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 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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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