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8466號
KSDV,102,司促,58466,2013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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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8466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債 務 人 黃志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貳佰陸拾伍元,及
 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爰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泛亞電信)於民國97年9
   月2 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,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司,依
   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(即泛亞電信)之權利義務,合先陳
   明。
  查案外人黃旭雄於民國95年3 月8 日起向債權人申請租用
   泛亞門號為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 、0000
   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,嗣於99年4 月23日將上開門號過
   戶於債務人。
  查案外人潘雅萍於民國95年5 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泛
   亞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,嗣於97年6 月15日
   將上開門號過戶於案外人黃旭雄,又於民國99年4 月23日
   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。
  查案外人陳霈臻於民國98年10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
  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,嗣於99年7
   月21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。
  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3 月2 日向泛亞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
   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,另於10年3 月22日起陸續向
   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、00000000
   00之行動電話服務。
  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
  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
   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   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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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