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8410號
KSDV,102,司促,58410,2013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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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8410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陳頤璇
債 務 人 吳進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貳拾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
 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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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