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8270號
KSDV,102,司促,58270,2013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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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827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彭芳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柒拾捌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
  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、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
  佰元、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
 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彭芳玲於09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    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
    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
     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
    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101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0,978元整未為
     清償(含消費款27,042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736元整
     及違約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
     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
     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
     之部份,計新臺幣27,042元整自101年10月01日起至
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.97%計算之利息,另以每月為一
     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
     300元整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
    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
     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限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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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