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8091號
KSDV,102,司促,58091,2013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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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8091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
債 務 人 艾力克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曲郭素英

債 務 人 曲宏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:⑴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伍仟捌
  佰零柒元;⑵美金陸萬陸仟陸佰叁拾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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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艾力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力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