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7748號
KSDV,102,司促,57748,2013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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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774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務 人 洪志成
債 務 人 陳淑粉
一、債務人洪志成、債務人陳淑粉應向債權人:
  ㈠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仟叁佰伍拾壹元,及其中新台幣陸仟柒
   佰零貳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洪志成應給付新台幣柒萬叁仟零捌拾元,及其中新
   台幣陸萬伍仟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連帶
 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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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