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68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趙玉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陸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十八點二五(每日利率萬分之五)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趙玉琳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1,280元整,約定借
款期限36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1,980元
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,按年
利率18.25%(每日利率萬分之五)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。
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
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
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
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
幣33,660元整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
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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