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7612號
KSDV,102,司促,57612,2013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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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7612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債 務 人 陳新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貳萬零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計
  付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,延滯第
  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
  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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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