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7561號
KSDV,102,司促,57561,20131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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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7561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務 人 蔡季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貳拾元,及其中
  新台幣肆萬陸仟零貳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,暨按
  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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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