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200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林金山
債 務 人 邱徐紹瓊
債 務 人 邱萬福
債 務 人 邱冬妹
債 務 人 邱鼎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元,及自民
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計
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