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04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
債 務 人 黃昭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叁拾壹元,及其中
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相對人黃昭德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向聲請人請領並
核准發予(卡號:000000000000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
信用卡契約規定,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
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
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。
(二)相對人黃昭德自一○一年十二月至一○一年十二月共消
費簽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,但於一○二年九月
二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、違約金及預
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元,以上共計新臺
幣參萬柒仟零參拾壹元,雖屢經催討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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