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7026號
KSDV,102,司促,57026,2013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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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7026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陸威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零叁拾肆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陸威禎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年7
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12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
  2442元及費用12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
 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
  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
 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
  日止。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緣相對人陸威禎於民國10
  0年5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
  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
  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2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
  民國102年12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773元及費用5269元
  。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
 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
  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,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
  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%計算遲延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
  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
  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:102年度司促字第57026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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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陸威禎  │自民國102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 │31269 │     │12月07日起 │      │點七五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陸威禎  │自民國102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60081│     │12月07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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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