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92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黃瑞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
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;⑵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,
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;⑶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零捌元,及
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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