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6917號
KSDV,102,司促,56917,2013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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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691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蔡英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
  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  ㈡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
 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  ㈢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
  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
 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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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