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84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周芷君
債 務 人 周朝芳
債 務 人 陳玉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伍拾玖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周芷君前就讀亞洲大學時,邀債務人周朝芳
與陳玉柳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
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478960元整,並約定
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
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
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
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視為全部到期,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
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上開利息、延遲利息應改按就
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,本案轉列催收
款項日為102年10月1日,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
分之一點八三,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
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八三固定計息。
(四)詎債務人周芷君自102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
,迄今尚欠1828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另債務人周朝芳與陳玉柳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6847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芷君、周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民國102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182859│朝芳、陳玉│8月01日起 │9月30日止 │八三 │
│ │元 │柳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0月01日起 │ │八三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周芷君、周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82859│朝芳、陳玉│9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柳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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