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6771號
KSDV,102,司促,56771,2013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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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6771號
債 權 人 玉雷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相木
債 務 人 鋐昌企業社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鋐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正確之組織型態。(若為獨資,應列為債務人○
  ○○即鋐昌企業社;若為合夥,應列為債務人鋐昌企業社
  法定代理人○○○)
二、債務人鋐昌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之最新戶
  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  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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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雷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