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6771號
債 權 人 玉雷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相木
債 務 人 鋐昌企業社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鋐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正確之組織型態。(若為獨資,應列為債務人○
○○即鋐昌企業社;若為合夥,應列為債務人鋐昌企業社,
法定代理人○○○)
二、債務人鋐昌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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