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304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莊永欽
債 務 人 賴季宏
債 務 人 賴美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叁佰
叁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陸仟壹佰
零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