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6117號
KSDV,102,司促,56117,2013121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6117號
債 權 人 慶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志中
債 務 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恳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萬零柒佰零叁元,及
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慶睿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