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874號
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李蠻剛
債 務 人 陳彥勳
債 務 人 朱莉
一、債務人陳彥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叁仟玖佰零伍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倘對債務人陳彥
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朱莉給付之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