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307號
債 權 人 美麗皇家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
債 務 人 盧采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采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命釋明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美麗
皇家管理委員會(台端聲請狀所載名稱與所蓋大印不符),如
有錯誤,併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補正台端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資料到院供辦。
三、債務人盧采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