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5169號
KSDV,102,司促,55169,2013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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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5169號
債 權 人 林德勳
債 務 人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  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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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