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5158號
債 權 人 艾伯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東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易企業有限公司、鄭育仁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吉易企業有限公司有無聲請清算
,如有,並改列清算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吉易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、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
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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