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4839號
KSDV,102,司促,54839,2013121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4839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陳秀卿
債 務 人 林安星(原名:林安生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玖佰零陸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
 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