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4773號
KSDV,102,司促,54773,20131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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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477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謝翠珠
債 務 人 李韋彤
債 務 人 李香伶
債 務 人 李蕙妤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驩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
  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二計算之利
  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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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