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76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林躍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叁元
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
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,㈡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
伍佰玖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加計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㈢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
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
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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