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4738號
KSDV,102,司促,54738,2013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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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4738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洪瑩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洪瑩書於民國94年5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
     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
     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
    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新
     臺幣86434元整及自民國102年10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 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自民國102
     年10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
     300元(即違約金)。
  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
     帳合計新臺幣86434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
     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
     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
    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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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