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4606號
KSDV,102,司促,54606,2013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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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460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誠泰商業銀行
      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信賢
債 務 人 洪培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點四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
 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民
 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
  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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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股份有限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