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411號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
代 理 人 賴郁彤
債 務 人 呂常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常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釋明請求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之逾期
違約金確切之金額為何。
三、債務人呂常榮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提出蓋有署印與法定代理人印章之聲請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