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336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
代 理 人 涂育綸
債 務 人 謝仁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
點四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台幣參
萬壹仟陸佰零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
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八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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