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4336號
KSDV,102,司促,54336,2013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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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4336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
代 理 人 涂育綸
債 務 人 謝仁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
  點四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台幣參
  萬壹仟陸佰零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
  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八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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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