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4268號
KSDV,102,司促,54268,2013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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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4268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
債 務 人 趙美芳
債 務 人 曾重榮
一、債務人曾重榮趙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
  肆佰伍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;債務人曾重
  榮、趙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壹佰叁
  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緣債務人趙美芳曾重榮於民國(以下同)101年05月
    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,期限6年,自民國
    101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11日止,共分72期,
    每期1個月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,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
    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.575%計為年
    利率1.95%,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
    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
    利率計算,如有一期未履行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逾期
    未履行時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繳息日起,逾期六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本放款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    分,就超過部份,按本放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立有
    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為憑。
  二、現積欠借款餘額共新臺幣814,594,其中
  (1)、新臺幣81,459元,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    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.375%加0.575%計為年利
     率1.95 %,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
     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
     年利率計算;
  (2)、新臺幣733,135元,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     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.375%加0.575%計為年利
     率1.95 %,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
     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
     年利率計算;迭經催討均未置理,依約定條款之約定
     ,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
     之標的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之債務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426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重榮、趙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5%   │
│  │81459 │美芳   │8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重榮、趙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5%   │
│  │733135│美芳   │8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重榮、趙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81459 │美芳   │9月1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重榮、趙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733135│美芳   │9月1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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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