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268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
債 務 人 趙美芳
債 務 人 曾重榮
一、債務人曾重榮、趙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
肆佰伍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;債務人曾重
榮、趙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壹佰叁
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趙美芳邀曾重榮於民國(以下同)101年05月
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,期限6年,自民國
101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107年05月11日止,共分72期,
每期1個月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,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
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.575%計為年
利率1.95%,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
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
利率計算,如有一期未履行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逾期
未履行時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繳息日起,逾期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本放款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分,就超過部份,按本放款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立有
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為憑。
二、現積欠借款餘額共新臺幣814,594,其中
(1)、新臺幣81,459元,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.375%加0.575%計為年利
率1.95 %,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
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
年利率計算;
(2)、新臺幣733,135元,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.375%加0.575%計為年利
率1.95 %,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
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
年利率計算;迭經催討均未置理,依約定條款之約定
,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
之標的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之債務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4268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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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重榮、趙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5% │
│ │81459 │美芳 │8月1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重榮、趙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5% │
│ │733135│美芳 │8月1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重榮、趙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81459 │美芳 │9月1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重榮、趙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733135│美芳 │9月1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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