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3850號
債 權 人 道安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元仁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債務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
?
二、請具狀釋明並提供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
定資料到院(民法第203 條: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
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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