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3837號
KSDV,102,司促,53837,2013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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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3837號
債 權 人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:台東區中小
     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債 務 人 黃信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叁仟捌佰伍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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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