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3822號
KSDV,102,司促,53822,2013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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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382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邱錦成
債 務 人 廣新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潘興國

債 務 人 黃勝源
債 務 人 劉筱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貳萬柒仟捌
  佰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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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廣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