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75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呂少狄(原名:呂俊男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⑴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零柒元,及
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;⑵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叁拾肆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;⑶新台幣壹拾叁萬零貳佰壹拾捌元
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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