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3563號
KSDV,102,司促,53563,20131202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356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郭謙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郭謙誠於民國9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0
  0元,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5日止按
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
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 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
 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
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
  月27日止累計305,358元正未給付,其中142,107元為本金;
  163,167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  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3563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郭謙誠 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 │142107│     │1月28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