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3445號
KSDV,102,司促,53445,2013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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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344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:誠泰商業銀行
      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信賢
債 務 人 何春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
  年八月二十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自民國九十五年八
 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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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股份有限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