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3435號
KSDV,102,司促,53435,2013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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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343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沈美佑
債 務 人 洪秀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柒佰壹拾捌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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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