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239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林若容
相 對 人 王國祥
債 務 人 王榮勝
一、債務人王國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零伍萬柒仟伍佰伍
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九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
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王
國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王榮勝給付之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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