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2390號
KSDV,102,司促,52390,201312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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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239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林若容
相 對 人 王國祥
債 務 人 王榮勝
一、債務人王國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零伍萬柒仟伍佰伍
  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九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
 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王
  國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王榮勝給付之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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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