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52284號
KSDV,102,司促,52284,20131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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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52284號
債 權 人 張朝茂
債 務 人 林張綠
債 務 人 林銀桂
債 務 人 林和田(原名:林玉麟)
債 務 人 林坤山
債 務 人 林文進
債 務 人 林文安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順發所得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
  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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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